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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侵者隱私權做必要扣減是法治社會的必然取舍
標簽:女網時評 | 來源:中國婦女報 | 作者:楊一帆
□楊一帆
近日,一則“我國將完善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的消息刷屏。據媒體報道,最高人民法院9月14日在京召開全國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會議。會議強調,要完善涉訴未成年人權益的特別保護方式,全面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探索建立兒童救助協作制度,完善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性侵兒童案件特殊證據標準。最高法此舉引發網友紛紛點贊支持。
公開性侵兒童犯罪人員信息,最大目的在于防范侵害的再次發生。眾所周知,性侵害兒童犯罪對未成年人傷害極大,且具有“隱蔽性”。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情況來看,施害者重復犯罪率很高,大部分都有前科,這說明性犯罪者有著嚴重的“成癮性”。因此,不能一廂情愿地認為罪犯在服刑之后都能得到改造,而忽視再犯罪預防措施。此外,大多數性侵害兒童犯罪是熟人犯罪,受社會傳統觀念的影響,相關人員往往選擇將此事深深“隱藏”。這意味著,有一些惡魔也會因此隱藏很深,并伺機將“黑手”再次伸向孩子。
采取公開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信息這樣的措施,提高犯罪成本,可對犯罪人員起到相當的威懾、警示作用。同時,公開性犯罪人員信息,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和家長等加強防范,有利于社會公眾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預警、發現、制止,以利更有效地避免兒童受到性侵傷害。
雖然,也有少數質疑的聲音認為,性侵害犯罪人員的信息公開是一種侵犯隱私的行為,但是,更應注意到性侵兒童犯罪的特殊性,使之不同于其他犯罪。根據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無論任何機構,在任何情況下,凡是涉及兒童的事務和行動都應當首先考慮以兒童最大利益為出發點。權利總是相對且有邊界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這種嚴重惡性犯罪者有必要在出獄后繼續承擔包括信息被公開的義務。因此,對性侵者的隱私權做必要的扣減,是法治社會的必然取舍。
隨著社會對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視,不少地方都在探索對性侵犯罪實施信息公開、從業禁止。2010年,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聯合牽頭法院、公安、司法出臺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2017年,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啟動了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限制從業機制。2020年,最高檢聯合教育部、公安部共同發布《關于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這次最高人民法院討論完善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對保護兒童,防止性侵害,又邁出了重要一步。
只要我們多做一點,孩子們受到的傷害就會更少一點。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任何人都不應置身事外。不僅要靠公開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信息,還需要各方主體從監管、教育、宣傳、幫扶等方面共同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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